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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转载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促进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繁荣发展的意见

全文如下: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促进民族地区和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7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兴边富民行动“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7〕50号)精神,促进全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主要指牧业旗市、边境旗市、人口较少民族聚居旗市、少数民族人口相对集中地区和18个民族乡)繁荣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法规,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加快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着力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扎实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脱贫攻坚,增进民族团结进步,维护边疆稳固,全力开创新时代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繁荣发展新局面。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科学发展,缩小差距。统筹考虑民族和区域因素,紧扣短板和问题,突出重点和难点,全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大力推进基础设施建设,着力打造产业发展新优势,不断增强自我发展能力,逐步缩小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与其他地区发展差距。

坚持绿色发展,保护生态。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落实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深入实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开展重大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大力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推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走出一条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优美的绿色发展之路。

坚持以人为本,共享发展。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战略目标,完善差别化支持政策,坚持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增强各民族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让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坚持改革创新,扩大开放。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扩大对内对外开放,主动融入“一带一路”和中蒙俄经济走廊建设,释放改革开放活力,激发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内生动力,培育发展新优势,加快发展步伐,提升发展水平。

(三)主要目标

综合经济实力显著增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旗县域经济实力持续增强,产业转型升级取得明显进展,经济发展质量显著提高,确保与全区同步实现全面小康。

基础设施条件全面提升。铁路、公路和机场建设稳步推进,所有旗市通一级及以上公路,农村牧区和边防公路建设标准显著提升,水利设施明显改善,安全饮水得到保障,用电问题全面解决,信息化支撑能力显著提升。

民生保障能力明显提高。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及就业、社保、医疗、住房等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善,体制机制更加健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总体实现,确保到2020年现行扶贫标准下农村牧区贫困人口实现脱贫。     

生态环境持续明显改善。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不断优化主体功能区布局,筑牢生态安全屏障,绿色低碳循环的生产生活方式初步形成,经济与资源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城乡人居环境明显改善。

民族团结更加巩固扎实。坚持守望相助、团结奋斗,全面正确贯彻落实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共同守卫祖国边疆、共同创造美好生活。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1.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扩大路网覆盖面,完善农村公路网布局,加快国家高速公路建设和国省干线升级改造,提升重点口岸公路通行能力。加快行政村(嘎查)和一定人口规模的自然村通硬化路建设。加强农村牧区客运站点建设。在边境地区、偏远地区、人口相对集中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有序推进铁路连接线、支线机场、通勤和通用机场建设。(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内蒙古民航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下同)

2.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集中力量建设一批辐射面广带动作用强的水利工程,重点支持江河治理、中小河流治理、防洪抗旱减灾和城乡供水安全保障,实施水资源合理配置与开发利用工程、灌区高效节水工程、防洪减灾工程,着力提高水旱灾害综合防御能力。加强农村牧区改水,实施集中式供水及配套排水工程,提高自来水普及率。(自治区水利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负责)

3.加强电网建设。加强农、牧、林区电网建设,加大电网延伸供电。因地制宜提升太阳能光伏发电和风力发电功率,全面提高偏远地区供电质量,不断满足农牧民群众用电需求。(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负责)

4.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推进宽带网络建设,实现行政村通宽带,不断提高通信质量。加强偏远牧区和边境地区网络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实现网络和广播电视信号全覆盖、无盲区,强化边境地区信息网络安全与应急保障能力。支持电子商务、物流配送和邮政快递服务业向农村牧区延伸。(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新闻出版广电局、商务厅、内蒙古通信管理局、内蒙古邮政管理局负责)

5.加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宜居宜业、智能低碳、城乡统筹的新型城镇化建设,重点打造有历史记忆、文化脉络、地域风貌、民族特点的草原城镇、生态城镇、特色旅游城镇和边境口岸城镇,推动现代文明与草原文化融合共生。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能力,提高中心城镇的要素聚集和辐射带动能力。围绕特色民居、特色产业、特色文化、人居环境优美和民族团结进步,重点保护和打造蒙古、达斡尔、鄂伦春、鄂温克、朝鲜、俄罗斯族等彰显民族特色、地域特点、部落风貌的少数民族特色村和特色小镇。(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文化厅、旅游发展委、民委负责)

(二)大力保障和改善民生

1.全力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全面实施打好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方案,坚持“六个精准”,扎实推进“五个一批”。重点抓好产业扶贫,发展一批贫困人口参与度高、脱贫增收带动力强的特色产业项目,增强脱贫内生动力和造血功能。深入推进健康扶贫,实施“三个一批”(大病集中救治一批,慢病签约服务管理一批,重病兜底保障一批)行动计划,建立防止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实行差别化扶贫政策,财政扶贫资金和项目向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深度贫困地区、集中连片特殊贫困地区、边境地区、人口较少民族聚居贫困地区倾斜,确保2020年全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贫困人口全部脱贫,贫困旗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

2.健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全面实施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全民参保计划,促进和引导各类参保单位和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群众长期持续参保,基本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合理确定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完善基本社会服务机制,在养老服务、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方面为少数民族群众提供保障。支持民族特色养老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和殡葬服务设施建设。(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民政厅、残联负责)

3.全面改善农村牧区人居环境。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推进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和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鼓励边民抵边居住抵边生产,保障居住安全,提升居住品质。大力推进村容村貌和环境整治,完善生活设施,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自治区党委农牧办、发展改革委、农牧业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负责)

4.优先发展民族教育。支持职业院校建设,重点打造一批具有民族特色、区域特点的中高职示范院校,设立一批应用型专业。对蒙古语文授课专业招生实行计划单列,根据考生生源情况,科学合理安排招生计划。全面加强双语教育,建立健全双语教育体系,加大双语授课教师培养和培训力度。普通高等院校在以蒙古语授课为主的专业设置方面与社会实际需求接轨,增设蒙授理工科专业。(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委负责)

5.加强医疗卫生服务。巩固以旗市医院为龙头、苏木乡镇卫生院和嘎查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农村牧区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加强以小药箱为载体的固定与流动相结合的新型农村牧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向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倾斜,“十三五”时期实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苏木乡镇卫生院全覆盖。加强医疗卫生服务队伍建设,配备一定数量的蒙汉双语医疗护理人员。坚持蒙中西医并重,加强蒙医中医医院基础设施设备以及人员的等级医院标准化配备,提升综合服务能力。(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6.促进文化繁荣发展。支持乌兰牧骑事业发展,推动创作更多接地气、传得开、留得下的优秀作品。实施草原文艺精品工程,鼓励和扶持少数民族文艺创作。加强广播电视等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建设。提高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物多向翻译水平。抢救和保护少数民族民间文学、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美术、传统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支持各级非遗馆(民俗馆)和科技馆建设。实施人口较少民族濒危语言保护抢救工程。鼓励发展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自治区文化厅、发展改革委、新闻出版广电局、体育局、民委负责)

7.大力促进就业创业。进一步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鼓励返乡人员就近就地创业就业,支持农牧民参加专业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帮助少数民族残疾人创业就业。完善蒙古语授课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工作机制。(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经济和信息化委、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负责)

(三)培育壮大特色优势产业

1.大力发展绿色农牧业及其加工业。鼓励发展现代农牧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实施品牌战略,培育绿色农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提高综合生产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支持特色种养基地建设。发挥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作用,延伸产业链,打造供应链,提高价值链。(自治区农牧业厅、商务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负责)

2.大力发展民族特色旅游。依托民族文化资源,开发民族特色浓郁的重点旅游景区和线路,创建全国知名品牌和A级景区。提升农家乐、牧家游经营水平,积极发展休闲度假旅游。着力推进全域旅游和四季旅游。推动旅游与文化、农牧业、教育、体育等相关产业深度融合、联动发展,探索创建草原田园综合体。(自治区旅游发展委、文化厅、体育局负责)

3.大力发展少数民族传统手工艺产业。扶持少数民族传统手工艺龙头企业,振兴民族传统工艺,建立、建设生产性传习基地。扶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继续执行相关优惠政策。保障边销茶、清真牛羊肉生产、储备和供给。(自治区商务厅、文化厅、财政厅、民委、供销合作联社,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负责)

(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1.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加大森林、草原、荒漠、湿地等生态系统保护力度。扩大京津风沙源治理、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等生态重点工程建设规模。完善天然林保护制度,实施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严格执行基本草原保护、草畜平衡、禁牧休牧轮牧和草原生态监测评估制度。加强沙化土地治理,控制荒漠化和沙化土地扩展。提升防控能力,严防入境火。(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环保厅、农牧业厅、林业厅、国土资源厅负责)

2.推进环境污染治理。不断完善政府、企业、公众共治的环境治理体系。严控新增污染物,加强大气和水污染防治,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加大农村牧区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改厕和绿化美化力度,实行固体废弃物分类管理。严格对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管理,防控农田面源污染。(自治区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计生委负责)

(五)积极扩大对外开放

1.充分发挥沿边旗市向北开放桥头堡作用。推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积极参与中蒙俄经济走廊建设,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拓展开放型经济新空间。依托中俄蒙合作先导区、跨境经济合作区等区域经济合作平台,促进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推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加快对外贸易体制机制创新,加快互联互通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沿边地区与俄罗斯、蒙古国合作,联合打造具有丝路特色的国际精品旅游线路和旅游产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旅游发展委负责) 

2.全面推进内陆旗市对外开放。依托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中心城市,加强对外经贸合作,培育形成一批国际加工贸易基地、服务外包基地和保税物流基地。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支持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新设综合保税区和保税监管场所。(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呼和浩特海关负责)

(六)加强人力资源开发

1.加大民族干部培养培训力度。注重培养和使用双语领导干部,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选拔任用与少数民族人口比例相适应的蒙汉兼通干部。强化少数民族干部培训和挂职锻炼。(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党委统战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委负责)

2.加强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培养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和农村牧区实用人才。加大对专业技术人才的继续教育和技能人才的培训力度,提高创新能力。引导和鼓励农村牧区未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接受职业培训,着力培养农村牧区生产经营型人才,培育新型职业农牧民和实用技术带头人。(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科技厅、科协负责)

(七)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

1.深化新时代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营造各民族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和谐环境,促进各民族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欣赏、相互学习、相互帮助。依法妥善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问题,综合运用法律、教育、协商、调解等方法化解矛盾纠纷。推进创建工作进机关、进企业、进乡镇、进社区、进学校、进寺庙,重点创建一批全国全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单位)。(自治区民委、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教育厅、民政厅、国资委、宗教局负责)

2.加强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大力开展爱国主义和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加强民族领域意识形态安全建设。创新民族团结进步宣传理念、方法和手段,扩大媒体和社会传播。拓展网上传播平台,实施“互联网+民族团结”行动,加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阵地建设,扩大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覆盖面。(自治区民委、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教育厅、新闻出版广电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3.重视城市民族工作和民族乡工作。建立以乡镇(街道)、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为依托的网格化管理模式,推动民族工作社会化。鼓励开展各民族结对帮扶、共度节庆等交流活动,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加强和改进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加大对民族乡的支持力度,严格落实针对民族乡的差别化政策。(自治区民委、财政厅、民政厅、公安厅负责)

三、政策措施

(一)财政投资政策。加大自治区财政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建立完善稳定增长机制。相关专项转移支付进一步向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倾斜。自治区预算内投资优先支持与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工程等建设。落实好边民补助政策。将民族乡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乡每年200万元,财政投资项目资金来源按照各级政府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扶贫办、农牧业厅、旅游发展委、民委负责) 

(二)产业政策。实施差别化产业政策,优先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布局建设具有比较优势的项目。对涉及到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工程项目,依法依规简化审批核准程序,优先保障规划选址、土地供应、融资安排和项目落实。对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规划等要求,有条件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加工转化的能源、资源项目优先布局。实施差别化土地政策,土地利用年度指标向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倾斜,增加未利用土地计划指标。根据国家和我区主体功能区划定,加大对列入禁止开发区和限制开发区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补助力度,率先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制度。(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环保厅负责)

(三)社会政策。落实好各项学生资助政策,实现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全覆盖。保障转移进城农牧民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鼓励医学院校毕业生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基层服务。将符合条件的蒙药品种纳入我区医保支付目录。使用好乌兰牧骑发展专项资金,大力支持民族语言类节目的创作和传承。严格执行我区现行的公务员考录和参公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针对少数民族考生的有关政策,每年从考录计划总数中划定不低于15%的职位用于招录蒙古语授课高校毕业生。(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文化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食品药品监管局、民委负责)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民委委员单位和兼职委员职能作用,定期研究部署推进工作。调动各相关地区和部门积极性,确立国家支持、自治区负总责、相关盟市旗县(市、区)抓落实的工作方针,形成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各方面通力合作的工作格局。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相关地区和部门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分解落实各项工作责任,研究确定重点工作、重点工程,制定配套措施或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进度,确保实施意见落到实处。要切实加强统筹和沟通协调,强化工作任务的对接衔接。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相关地区和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发展的良好氛围。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工作情况年度报告制度,定期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工作。

 

                                 2018年7月18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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